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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為了保證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印章,主要指放在辦公室集中管理使用的各公司公章、法人私章。
第三條 新公司成立,基本印章(公章、法人章)的刻制,由辦公室安排專人負責刻制,并從刻制之日起執行相關使用條款。
第四條 公章、法人章由辦公室專人保管。各部門需要蓋公章的文件、材料等,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
第五條 《印章使用申請表》要嚴格按照工作審批流程分級審簽。1、凡涉及合同簽訂、各類資金流轉、往來和對外文件簽發、以公司名義出具的證明、承諾函等相關材料用章;已研究確定的建設業務事項和資產管理事項用章,按照分管副主任、主任逐級簽字確認后用章。2、擬需有關部門審批環節所提供材料用章,經分管副主任簽字后即可用章;3、一般業務用章經辦公室分管副主任簽字,登記備案后可用章;4、個人事項用章,如涉及到個人經濟擔保與證明時,原則上一律不予證明,其不良結果由簽批人與保管人以情節共同負責。5、除上述情況外,其他特殊事項用章,經辦公室分管副主任提出審查意見后,按有關審批程序用章。
第六條 印章的使用由辦公室指定專人管理,設立使用登記臺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備案制度。
第七條 公司法人章經主任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上簽字授權后方可使用。
第八條 公司各部需要加蓋公章的材料,要及早謀劃推進,確保公章使用按程序審批。若因公章使用審批程序不完善,又有特殊情況急需加蓋公章的,由分管副主任簽字后,及時向相關環節審簽領導做好請示,同意后由審簽領導通知辦公室使用公章。
第九條 公章、法人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及允許使用權力,因此公章、法人章的保管人對印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未經審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對使用結果負全部責任并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分。
第十條 因特殊業務事項,各部工作人員如遇需帶公章外出辦事使用時,或因異地執行重大項目或完成重要業務,需要攜帶公司印章出差的,須按《公章攜帶外出申請表》要求,逐級審批同意后,方可攜帶外出并及時歸還。
第十一條 印章的廢止、更換。1、廢止或繳銷的印章應由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按程序核準后統一廢止或繳銷;2、遺失印章時由保管人員及時填寫《廢止申請單》,按程序經副主任、主任核準并簽批后,作出相應處理。3、更換印章時由保管人員按程序核準后,到相關部門辦理新的印章。
第十二條 財務章的使用參照公司財務管理相關規定使用。
第十三條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規定,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如違規使用出現問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