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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輛管理辦法

  • 來源:平度政務網發布日期:2017-12-28【字體大?。?a onclick="document.getElementById('Zoom').className='news_c t-l';" href="javascript:;">大 【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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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車輛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單位內部車輛管理,確保行車安全,提高使用效率,節約經費開支,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單位車輛(含租賃車輛)由辦公室統一協調和管理,并按車牌號建立車輛檔案,對車輛原始資料和各項手續進行復印、登記管理。

    第三條  車輛的各種附帶資料,如行車執照、保險卡、維修工具等均由各部長負責保管,不得遺失。

    第四條 辦公室負責車輛日常管理臺帳的建立,記錄車輛當月耗油、核定百公里耗油、行駛里程、保險情況、維修情況、年檢情況、雜費情況等。

    第五條 參與車輛改革范圍人員,包括在編在崗的公務員、參公管理人員和機關工勤編制人員,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城區或規定區域內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

    第六條 參與車改的市直機關公務人員在中心城區范圍內(東至白沙河、西至秦皇河、南至澤河、北至榮濰高速)公務出行,不再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第七條 參與車改的市直機關公務人員臨時到上述區域外的平度其它鎮、街道、園區公務出行所發生的交通費、伙食費等按市財政局制定的市直黨政機關公務人員下鄉出差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條 參與車改的公務人員臨時到平度區域外的其它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等,按《關于印發〈平度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平財字〔2016〕93號)執行。

    第二章  用車規定

    第九條 在參與車改范圍外的單位其他人員,使用公務車輛參照本管理辦法執行,車輛由辦公室統一調派。

    第十條  車輛由各部具體使用管理,駕駛人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車輛與人身安全,車輛使用情況各部要安排專人做好登記,產生的違章罰款、扣分由駕駛人員自行承擔。出車完畢,單位所有車輛應停放在單位所在地指定停車場。雙休日、節假日車輛鑰匙上交各部制定人員;確需公務用車,經部長批準后使用。

    第十一條  單位車輛因公務出平度以外,應至少提前一天提出申請,填寫《車輛使用申請表》(附件1),由提出車輛使用需求的部門負責人簽字后送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第十二條  公務用車一律不準接送上下班,嚴禁公車私用。一切與公務無關的用車均屬公車私用。一經發現并查實違規用車,按照公車管理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特殊情況下,員工因私用車應填寫《車輛使用申請表》,由部門分管領導簽字,辦公室審核,報城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批準后調動使用車輛,路途發生費用由用車人自行支付。

    第十三條 外出行車時,車輛如在簽核的時間內不能及時返回,駕駛員應及時通知辦公室。

    第十四條  單位集體活動時,車輛由辦公室統一調配。

    第三章  維修保養及費用報銷規定

    第十五條  單位車輛實行定點維修保養,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第十六條  駕駛員應對所駕駛車輛的保養手冊熟讀詳記,定期進行例行保養。

    第十七條  車輛維修保養由駕駛員提出,填寫《車輛維修審批表》(附件 2),報辦公室審查批準。

    第十八條  車輛維保廠家所提供的維修項目明細應與《車輛維修審批表》 相符,駕駛員對所維修項目進行確認簽字并報辦公室審查核對后方可報銷。凡修理廠不按《車輛維修審批表》中所列項目保養修理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九條  辦公室與加油站建立成品油記卡銷售協作關系,實行加油卡專人管理制度,統一采購汽車油料,駕駛員持加油卡到加油站加油前,在加油記錄本上記錄當前車輛里程、油卡錢數;加油后,登記加油卡剩余錢數。

    第二十條  常的停車費、過橋費等雜費憑票據實報銷。車輛因出差而發生的停車費、過橋費、高速公路費等,憑《車輛使用申請表》經辦公室批準后方可報銷。

    第四章  駕駛員管理及事故處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駕駛員要做到愛車、守紀、安全行車,注意節約。不允許病車上路,如有部件損壞和不安全因素隱患,要及時處理直至修復。對由于駕駛不善、保養不良造成車輛和人員損傷,駕駛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駕駛員應隨時保持車輛內外清潔干凈,并注意車輛運行狀況,防范車輛備件失竊或損壞。在保證車輛正常運行的前提下,注意節省油耗及維保等費用。

    第二十二條  嚴禁出私車或未經允許將車借給他人使用,違者將視情節給予當事人相應處罰。造成違法、違規事故的,由駕駛員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三條  輛在公務途中發生事故后,駕駛員在做好應急處理的同時,應迅速與辦公室聯系,決不允許任何知情不報或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事故處理完畢,當事駕駛員應于其后三日內提交《事故經過報告》,附于辦公室的《事故處理報告》后,一并呈報城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審閱。

    第二十五條  由于駕駛員個人原因造成事故的,責任由駕駛員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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